(軍聞社記者蔡宗恆臺北26日電)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《軍人撫卹條例》部分條文,增訂「過勞死」為因公死亡事由,水塔過濾器過濾器得申請撫卹的事由之一,並將請領撫卹請求權從5年修正為10年。國防部在提案報告中指出,此舉將使軍人撫卹制度更合理,有效鼓勵軍人戮力從公、無後顧之憂。

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前提案,鑑於《公務人員撫卹法》早在民國99年修正,將「過勞死」列為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事由之一。但《軍人撫卹條例》遲未修正,導致撫卹實務無以為據,因此修正第7條條文,將「戮力職務,積勞過度以致死亡」,明文列為軍人因公死亡得申請撫卹的事由之一。

提案說明中指出,因長期加班工作過於勞累,猝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誘發猝死,這類疾病俗稱「過勞死」;但若非在執行職務時,或非於公差期間或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,以致死亡者,在撫卹實務判定上,常因是否屬於因公死亡,發生爭議,因此提案修法。

此外,修正後第33條條文明定,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,自各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,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提案報告指出,考量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屬人民公法上請求權,將《軍人撫卹條例》規定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,請求權消滅時效修正為10年,以維護法律體系一致性,更充分保障軍人及眷屬公法上請求權行使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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