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今天刊出釣魚台列嶼的十大事實,重申釣魚台是台灣的附屬島嶼,中華民國擁有主權,日本是在片面武力併吞琉球的基礎上竊據釣魚台列嶼。為維護主權,外交部長期以來不斷強化論述,針對釣魚台議題方面,條約法律司今天在外交部網站刊出「關於釣魚台列嶼的十大事實」。第一項事實是釣魚台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,在地質上與台灣東北方島嶼一脈相承,是台灣附屬島嶼,我國固有領土。其次,釣魚台列嶼由中國人最早發現、命名、使用,自明朝納入海防系統,並於清朝隨台灣納入中國版圖,並非無主之地,他國不得主張國際法上的「先占」。第3項事實,外交部強調,釣魚台列嶼本不屬琉球國,日本是在片面武力併吞琉球的基礎上竊據釣魚台列嶼。第4項事實,日本明知釣魚台是清朝時代中國所屬,非無主地,卻在中日甲午戰爭期間(1894年8月至1895年4月),乘勝利在望之際,而於戰爭結束前祕密竊占釣魚台列嶼,此種行為完全不符合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,當然自始無效。第5項事實是清朝根據甲午戰爭後中日之間所簽署的「馬關條約」第二款,在1895年4月17日將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」,包括釣魚台列嶼,割讓予日本的。因此,第6項事實也就是根據「開羅宣言」、「波茨坦公告」、「日本降書」、「中日和約」,釣魚台列嶼應在戰後隨同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。第7項事實則是日本1895年竊占釣魚台後,在行政上將其劃歸「沖繩縣」,後更名為「尖閣諸島」,導致1945年戰後初期盟軍受其誤導。外交部說明,第8項事實是自1945年至1971年止,釣魚台列嶼是置於美國軍事託管,而非日本治理之下,且中華民國從未承認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。第9項事實,美國在1972年5月15日結束對琉球的託管治理,但並未將釣魚台列嶼主權轉移至日本。最後第10項事實,外交部強調,「東海和平倡議」為東海恢復為「和平之海」,指出了和平解決爭議的正確方向,且在「東海和平倡議」政策的驅動下,台日簽署了漁業協議,解決多年來的漁權爭議,是緩和東海緊張局勢之一大成功例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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